台灣山區存在不少原住民舊社遺址。早年文資法沒有聚落建築群類別,以致幾個重要傳統聚落被歸為歷史建築(野銀) 、文化景觀(朗島)或國定古蹟(舊好茶) 。也有被歸於無文資身分及保存作為之世界遺產潛力點,如排灣魯凱石板屋聚落、蘭嶼聚落。
然而,上述舊社只是被關注者,還有不少案例缺乏踏勘調查被忽視,如布農呈散村之石板屋小聚落,以致各族群傳統聚落保存面臨諸多問題,名實問題只是其中一大項。
本論文有意就上述問題,論述各案例其中對保存工作之妨礙與扭曲情形,最後針對之提出解決之道。
關鍵詞:聚落建築群、文化資產、保存、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