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自 2020 年迄今,參與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輔導工作,協助部落進行提報與審議等事項,其中討論到「原住民族的巫師,是否應該納入無形文化資產?」「如果答案為是,應該納入哪個類別呢?」
根據 2016 年頒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民俗」類無形文化資產是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因此具有信仰性質的儀式、祭典及「鄒族 yoifo(巫師)文化」(以下簡稱鄒族巫師)、「花蓮縣吉安鄉東昌村阿美族里漏部落巫師祭儀」(以下簡稱里漏巫師),被登錄在「民俗」類。但是,近年也有提報巫師為「傳統知識與實踐」類的提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傳統知識與實踐」類包括各族群或社群與自然環境互動過程中,所發展、共享、傳承而形成文化系統的宇宙觀、生態知識、身體知識等及其技術與實踐,如漁獵、農林牧、航海、曆法及相關祭祀等,因此,巫師案例提報為此類文資,似乎也是於法有據的。在台灣單項登錄的制度之下,登錄在不同的類別,意味著不同的保存維護重點,登錄在「民俗」類或「傳統知識與實踐」類,何者更為適切呢?
本文分析 UNESCO 案例,並參酌台灣文資法與里漏巫師、鄒族巫師等記錄,探討「巫師」案例保存維護工作的重點,進一步對於「巫師案例所應歸屬之文資類別」提出我們的看法。我們希望將相關的素材整理清楚,讓行政事項有更清楚的依據,執行能更為順暢。
英文摘要也指出,巫師若被登錄於不同類別,代表不同保存重點與行政操作方向。